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会计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为有效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岗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会计职称评审。
2.明确层级和名称。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3. 有效衔接职业资格制度。会计人员获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会计师职称,符合高一级职称晋升标准条件的,可直接凭注册会计师证书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或职称评审。探索建立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的互认互免,减少重复评价。探索审计与经济等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专业)与会计职称系列的有效衔接,凭审计、经济高级职称证书、符合正高级会计师相关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持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证书的不得参加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2.突出创新能力、实效、质量、贡献导向。注重考察会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引导会计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熟练运用会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3.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会计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本市会计人员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须达到高级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形式,给予客观评价。
2.明确评价机构。市财政局是会计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财政局相关业务部门。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部门承担。适时探索会计系列职称社会化评价。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区。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对下列优秀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获得会计领域重大研究成果、解决重大会计疑难问题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工作的;在新经济业态工作的;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还可适当放宽科研能力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高端(领军)会计人才申报高一级会计职称。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会计系列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2.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
3.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用人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支持会计人员更新知识、丰富技能。
4.会计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5.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68号)取得的会计系列职称证书继续有效。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会计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进一步畅通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会计人员可在本市非公经济职称专办窗口申报会计系列职称。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专家库中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专家,以及一定数量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同行专家,扩大评审专家覆盖面。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包含一定数量非本单位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会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会计人员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慎实施。在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社会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会计人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1994〕27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30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天津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
(二)热爱会计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相应的学时、学分要求。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二、助理会计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凡从事会计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的,均可报名参加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某个方面或某个岗位的会计工作。
三、会计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四、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报名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专业能力要求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本单位财务会计核心业务骨干。
2.主持(或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
3.主持(或参与)本单位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作,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4.担任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或者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或检查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主管)人员。
5.主持(或参与)制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主持制定小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与办法。
6.参与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的制定与编写工作。
(三)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条件:
1.作为负责人主管的财务会计工作,或主持(或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主持(或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工作,提出解决单位经营管理中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建议;或主持(或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发挥重要作用,显著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3.主持(或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业内认同。
4.主持(或参与)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资金管控等体系和方法与技术等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5.在参与制定与编写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所制定的制度或法规、办法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
6.能体现申报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7.具备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主持(或参与)完成供本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分析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具创造性的成果2项(须能够代表本人会计实务工作实践,每项不少于3000字)。
(2)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2万字及以上)。
(3)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会计相关专业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相关专业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4)独立(或参与)撰写的会计相关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及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纳入会刊(会议论文集)。
(5)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案例)1项;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会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及以上)。
(6)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撰写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等2篇(每篇不少于5000字)。
(四)破格条件
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获得会计领域较大研究成果、解决较大会计疑难问题的。
2.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或在新经济业态工作的会计人员,工作业绩突出的。
3.在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工作3年以上的。同时,学术成果可在要求基础上减少1篇。
4.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2名正高级会计师(或相关专业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学历、资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主持所在单位生产经营决策,或者从事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审计与咨询服务等工作的经历;能够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三)业绩成果要求
在规模以上单位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组织、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系统、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2.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财务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绩效评价体系、资产管理体系等的建立或优化工作,或主持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决策分析等工作,解决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或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提升经济、社会效益,对其他单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3.主持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系统、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或制定财务、会计相关专业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推广后取得明显成效,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4.在财务会计领域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5.在组织、领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中,结合行业及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负责2家以上上市公司或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6.在省部级以上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表彰。
7.具备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立项的会计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篇(不少于1万字)。
(3)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会计相关专业领域的原创性著作1部,或独立编写(或主编)公开出版会计相关专业领域教材、案例集等1册(单部著作个人承担5万字及以上)。
(4)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会计相关专业论文2篇(不少于3000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相关专业论文1篇。
(5)主持完成入选省部级以上会计类案例库(不少于1万字)。
(6)近3年,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撰写的论文或会计类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财务可行性报告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2项(须能够代表本人会计实务工作实践,每项不少于5000字)。
(四)破格条件
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或在规模以上单位任职要求,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被财政部聘为会计专业委员会或会计咨询专家。
2.主持省部级以上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并经财政部或其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重要价值。
3.主持编写财务会计类案例并入选财政部案例库。
4.省级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在评审时优先考虑。
5.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3名正高级会计师(或相关专业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全国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毕业后在本市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并满足上述第(一)项条件的,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年度职称评审时,认定为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无需进行面试答辩。
六、相关说明
(一)会计相关专业,是指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专业。
(二)会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指主要或大量运用会计或财务管理知识的各项专业实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社会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重大资产重组、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三名。
(四)主持或项目负责人,即主持该项目的人,位列项目成员第一。
(五)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六)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类别代码F)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出版物。
(七)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评审时应验证论文发表时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
(八)省部级以上的会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包括国家及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及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政部及省级财政部门重大会计研究课题招标项目、全国及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研究项目等。
(九)重大疑难问题,指会计实务工作中出现的不确定性较大、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业务问题。
(十)关键性业务问题,指影响会计实务工作整体、最紧要的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业务问题,对业务的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十一)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项(某些)会计实务工作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十二)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项(某些)会计实务工作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十三)省部级以上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工程,是指由财政部、中央各部委、省级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项目。
(十四)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五)规模以上单位,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企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大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的划分办法;大型企业为采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而专设的财务管理公司等机构视同大型企业)。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三级医院、本科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当规模(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年收入2亿元以上)的事业单位。
3.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规模应连续3年满足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50人以上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