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档案专业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建立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培养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档案专业人员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职从事档案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本实施范围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系列职称评审。
2.明确层级和名称。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讲政治放在职称评价首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强化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和服务奉献精神。落实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票否决”。
2.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业绩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对“工匠型”档案专业人员,着重考察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学术型”档案专业人员,着重考察研究能力、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推行代表作制度,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价限制性条件,把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价重要内容。档案专业人员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和引领带动作用。
3.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档案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档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形式,提升评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明确评价机构。市档案局是档案系列职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档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档案局相关部门。在本市具备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前,正高级职称由市档案局汇总、市人社局复核后,报送国家档案局参加评审。探索由市级行业学会(协会)或市档案馆承接社会化评审职能,鼓励符合条件的档案馆经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3.向优秀人才和一线人员倾斜。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根据基层一线岗位工作特点,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要求,激励档案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4.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所有制等制约,拓宽各类档案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通过劳动关系所在地或具有人事档案存放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职称,也可通过职称兜底申报机制,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或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档案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档案专业人员从事相关档案工作。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档案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档案系列职称评审。
2.促进档案系列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紧密结合档案事业发展对档案专业人员需求,加强档案专业人员培育。档案专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支持档案专业人员参加培训。
3.档案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档案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度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强化同行专家评价,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档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档案专业人员,探索京津冀评审专家共享。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落实廉政保密、专家回避轮换等制度。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档案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造成投诉多、争议大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档案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关系到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评审程序和评价标准,不得降格以求。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真正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档案专业人员的关切,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和尊重档案专业人员的创造精神,营造立足本职、注重实际、潜心钻研、争创一流的人才成长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档案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职改字〔1994〕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档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档案局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天津市档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作风端正,积极为档案事业贡献力量。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工作水平。
(四)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管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管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三、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助理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四、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5.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此外,在担任助理馆员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2.参与制定本单位档案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
3.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三)业绩成果要求。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成果中的2项:
1.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业务工作实践,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绩显著,公认为业务骨干。
2.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同档次其他成果奖,下同)。
3.作为业务骨干参加完成的研究成果被区局级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推广应用。
4.获区局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5.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有正式刊号,下同)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2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能够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系统地或按专题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研工作,编研成果在10万字以上,档案利用效益突出。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一般需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3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
2.对档案学理论研究有较深造诣,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卓著,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2名同行专家推荐及区局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4. 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3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
五、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副研究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此外,在担任馆员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档案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2.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三)业绩成果要求。担任馆员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成果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将一项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档案部门业务建设中,产生显著效益,并得到区局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和推广。
2.主持推广档案新科技成果2项以上,被区局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或负责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
4.获省部级部门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5.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3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编辑出版(含内部发行)档案文献汇编30万字以上;或者主持完成3项省部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及以下的,一般需担任馆员职务满3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
2.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
3.对档案学理论研究有较深的造诣,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卓著,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2名同行专家推荐及区局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5. 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5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或者公开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的档案方面专著。
六、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研究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能够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要求及破格条件。以国家档案局规定为准。
七、有关说明
具有其他系列职称、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的档案专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评同层级档案系列职称;具有其他系列职称聘任档案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档案系列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凭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