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加快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把师德放在首位,坚持统一分类评价,坚持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和人才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级职业教育教研机构中在岗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各区、委办局党校教师可参照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
2.明确层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3.明确职称对应关系。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2016年至今本市试点评审的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以德立身、立学、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强化师德考评,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2.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按照职业教育教师的岗位类型,分类制定评价标准。评价要素兼顾论文、学历、课题项目、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等,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可将教研报告、教案、发明专利、参与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成果、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参与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实习成果、指导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学竞赛成绩、参与行业标准研发成果等作为评价条件。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实效、贡献,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加所教专业的职称评审,允许实践经验丰富的实习指导教师参加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的职称评审。
3.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评审本系列高级职称。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及同时承担文化课、专业课和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本系列相应层级职称。
4.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教委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中等职业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各区、委办局党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可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结合实际予以细化。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形式,给予客观评价。注重学校对人才的评价,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学校对人才职称申报的推荐意见,作为职称评审时的有效参考。
2.明确评价机构。市教委是中等职业教师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中等职业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教委相关部门。
3.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能力,按本市有关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中级职称,探索综合水平较高、办学规模较大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高级职称。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竞聘更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2.按照《天津市中专教师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津人社局发〔2016〕74号)取得的中专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证书继续有效。现有在岗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凭中专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证书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一层级职称评审,专业相近的工作经历可连续计算。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培训。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度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专家库中注重吸纳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探索京津冀评审专家共享。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包含一定数量非本单位评审专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市人社局、市教委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切身利益。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细化措施,协商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严格程序,精准实施,务求实效,充分激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创新活力。在组织实施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充分掌握本区、本系统中等职业学校情况、教师队伍状况,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确保改革任务平稳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参与改革,营造立足本职、注重实绩、争创一流的人才成长氛围,让有真才实学、真实贡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享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中专教师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津人社局发〔2016〕74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教委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的实践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本市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
(四)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要求;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继续教育、教育培训等相关要求。
二、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助理讲师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单位业绩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有3年以上企业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学习并掌握职业教育、终身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
(2)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
(4)能够承担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参与和指导过专业教学、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工作;
(5)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二)讲师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并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满4年。
(4)具有3年以上企业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满4年。
2.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较熟练掌握职业教育、终身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能力;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较好;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工作,参加完成学校规定的对外培训任务,历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申报;
(4)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熟悉所教学科课程体系,掌握课程标准,课程设计完整;具有全面分析、总结教学工作经验和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能力,并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能够在团队中发挥积极作用;
(5)通过继续教育,不断丰富、更新知识,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较好成绩;
(6)完成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校内工厂专业实践或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或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相关经历;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学校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7)承担并较好完成班主任或指导学生社团等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专业课教师还需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3.业绩成果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二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2)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
(3)参加完成局级教研教改、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为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管理提出可行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参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德育、校企合作、创业创新等项目,并获得局级表彰。
(4)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或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奖。
(5)获局级优秀教师称号,或参加局级专业赛项,个人获三等奖或获团体一等奖(前三名)。
(6)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或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或优质教学资源库课程建设。
(7)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一篇以上;或者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获奖论文一篇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获奖论文二篇以上;或者参加撰写正式出版的教材不少于3万字;或者主编或参加撰写校本教材或辅导资料5万字以上,并在校内授课使用二届以上。
4.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1款学历、资历要求,但担任助理讲师职务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局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一项。
(2)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撰写出版10万字以上专业著作一部。
(3)获省部级级优秀教师称号一次。
(4)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三名或一等奖,或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
(5)获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或担任天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三)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其中,35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具有3年以上企业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2.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职业教育、终身教育理论知识,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承担并较出色完成班主任或指导学生社团等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具有本专业(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能力;
(4)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须讲授一门实践教学课程),完成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完成学校规定的对外培训任务(主要完成人之一);历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申报。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
(5)具有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6)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
(7)通过继续教育,不断丰富、更新知识,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较好成绩;
(8)完成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或校内工厂专业实践或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平均每年不少于一个月,或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相关经历,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学校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3.业绩成果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三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2)获省部级成果奖励一项(额定人员);或局级成果奖励二项(第一完成人)。
(3)参加完成省部级教研教改、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局级教研教改、科研项目或主持企业横向课题,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推广技术成果,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或获得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二项以上;或参加完成省部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德育、校企合作、创业创新等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
(4)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三名或一等奖,或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
(5)获省部级优秀教师称号;或获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或参加省部级专业赛项,个人获三等奖或获团体一等奖(前三名)。
(6)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优质教学资源库课程建设。
(7)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二篇以上;或者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或获奖论文二篇;或者在省级专业学会会议上交流、宣读或获奖论文二篇,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者撰写具有较高水平且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一部;或者撰写校内使用(正式印刷)的教材或辅导资料10万字以上,并在校内使用二届以上;或者主持完成国家示范专业或天津市优质特色专业“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经不少于2学期教学检验,方案切实可行,实践效果显著(须提供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文字材料及学校教务部门根据示范专业验收情况出具的实践效果证明),并公开发表实训教学研究论文一篇。
4.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1款学历、资历要求,但担任讲师职务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省级成果二等奖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获省级成果三等奖一项(前三名)。
(2)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一项。
(3)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或出版水平较高的20万字以上专业著作一部。
(4)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一次。
(5)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
(6)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担任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7)本人或作为世界技能大赛教练指导学生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优胜奖以上名次。
(四)正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高职以上学历),担任高级讲师职务满5年。其中,40周岁以下教师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职业教育、终身教育理论知识,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的教学经验或模式。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能力;
(2)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出色完成班主任或指导学生社团等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4)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须讲授一门实践教学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对外培训任务(主要完成人之一),历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申报,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
(5)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成绩显著;
(6)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7)完成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或校内工厂专业实践或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平均每年不少于一个月,或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相关经历,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学校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3.业绩成果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省部级成果一等奖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省部级成果二等奖一项(前三名)或省部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名)。
(2)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二项,研究成果对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在同行中影响较大。
(3)主持完成重大应用项目或在主持研制、开发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4)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
(5)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或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参加国家级专业赛项个人获三等奖或获团体一等奖(前三名)。
(6)主持完成省部级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业建设等项目。
(7)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二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一篇为教研教改文章;或者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本专业高水平专业著作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者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本专业省部级规划职业教育教材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4.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1款学历、资历要求,但担任高级讲师职务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省部级成果一等奖一项(第一)或参加完成国家级成果二等奖一项(前三名)。
(2)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二项;
(3)获国家教学名师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获中华技能大奖、“海河工匠”称号。
(5)本人或作为世界技能大赛教练指导学生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金牌。
三、实习指导教师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实习指导教师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
(3)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2.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学习并掌握职业教育、终身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
(2)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
(4)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了解本专业相关行业企业技术要求,能够按照规范的工艺流程,熟练操作专业实训设备;
(5)具备相关职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2)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
(3)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2.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较熟练掌握职业教育、终身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方法及技能,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和专业实践能力,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能力;
(3)完成学校规定的实习实训教学工作任务,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较好。指导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工作,参加完成学校规定的对外培训任务,历年实习实训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申报;
(4)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熟悉所教实习实训课程体系,课程设计完整,具有全面分析、总结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经验和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能力,并针对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中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5)通过继续教育,不断丰富、更新知识,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较好成绩;
(6)具有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校内工厂专业实践或参加社会实践等经历,或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相关经历;具备相关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级别的技能等级证书;
(7)承担并较好完成班主任或指导学生社团等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8)掌握本专业相关行业企业技术要求、工艺流程、管理规范,能够熟练操作专业实训设备并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能够胜任本专业实训设备一般性故障维修和日常保养工作。
3.业绩成果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二次以上学年度实习实训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2)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
(3)参加完成局级教研教改、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为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管理提出可行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参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德育、校企合作、创业创新等项目,并获得局级表彰。
(4)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技能)比赛中获二等奖,或在国家级专业(技能)比赛中获三等奖;
(5)获局级优秀教师称号,或参加局级专业赛项,个人获三等奖或获团体一等奖(前三名);
(6)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或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或优质教学资源库课程建设;
(7)参加完成“职业培训包”开发,并承担对企业员工的技能培训任务不低于360课时,培训效果好;
(8)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一篇以上;或者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获奖论文一篇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获奖论文二篇以上;参加撰写正式出版的教材不少于3万字;主编或参加撰写校本实习实训教材或辅导资料5万字以上,并在校内授课使用二届以上。
4.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1款学历、资历要求,但担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局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一项。
(2)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撰写出版10万字以上专业著作一部。
(3)获省部级优秀教师称号一次。
(4)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三名或一等奖,或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
(5)获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或担任天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6)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担任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7)本人或作为世界技能大赛教练指导学生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优胜奖以上名次。
(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2)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2.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职业教育、终身教育理论知识,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具有本专业(学科)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能力;
(4)完成学校规定的实训指导及专业教学工作任务,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含一门实训课程)的讲授和指导工作,完成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或实训项目开发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对外培训任务(主要完成人之一),历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申报,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
(5)具有总结实训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青年实训教师提高技术技能,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和支持专业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6)通过继续教育,不断丰富、更新知识,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较好成绩;
(7)具有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校内工厂专业实践或参加社会实践等经历,或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相关经历,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级别的技能等级证书。
3.业绩成果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三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2)获省部级成果奖励一项(额定人员);或局级成果奖励二项(第一完成人)。
(3)参加完成省部级教研教改、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局级教研教改、科研项目或主持企业横向课题,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推广技术成果,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或获得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二项以上;或参加完成省部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德育、校企合作、创业创新等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
(4)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技能竞赛中 获前三名或一等奖,或在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
(5)获省部级优秀教师、天津市技术能手、天津市突出贡献技师称号;或获行业教学名师称号;或参加省部级专业赛项,个人获三等奖或获团体一等奖(前三名)。
(6)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参加省部级以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或主持职业技能类国际知名赛事和世界技能大赛专项培训场所建设;或参加完成“鲁班工坊”等国家对境外技能培训项目的设计并承担公派境外培训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7)担任天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完成工作室相应工作,实践经验及技术技能创新成果转化效果显著。
(8)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优质教学资源库课程建设。
(9)主持完成“职业培训包”开发,联系企业,作为负责人组织对员工的技能培训项目,个人主讲培训课时累计不低于360课时,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或经济效益。
(10)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二篇以上;或者在全国性专业技术技能交流研讨会议上交流、宣读或获奖论文二篇;或者在省级专业技术技能交流研讨会议交流、宣读或获奖论文二篇,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者撰写具有较高水平且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一部;或者撰写校内使用(正式印刷)的教材或辅导资料10万字以上,并在校内使用二届以上;或者主持完成国家示范专业或天津市优质特色专业“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经不少于2学期教学检验,方案切实可行,实践效果显著(须提供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文字材料及学校教务部门根据示范专业验收情况出具的实践效果证明),并公开发表实训教学研究论文一篇;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加国家行业标准的编写工作。
4.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1款学历、资历要求,但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省级成果二等奖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获省级成果三等奖一项(前三名)。
(2)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一项。
(3)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或出版水平较高的20万字以上专业著作一部。
(4)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一次。
(5)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
(五)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2.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职业教育、终身教育理论知识,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的教学经验或模式。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能力;
(2)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深入系统掌握本专业(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训教学经验和高水平的操作技能,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4)完成学校规定的实训指导及专业教学工作任务,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含一门实训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主持本专业实训项目开发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对外培训任务(项目负责人),历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申报,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
(5)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具有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校内工厂专业实践或参加社会实践等经历,或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相关经历,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级别的技能等级证书。
3.业绩成果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省部级成果一等奖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省部级成果二等奖一项(前三名)或省部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名)。
(2)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二项,研究成果对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在同行中影响较大。
(3)主持完成重大应用项目或在主持研制、开发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4)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
(5)获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参加国家级专业赛项个人获三等奖或获团体一等奖(前三名)。
(6)主持完成省部级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业建设等项目。
(7)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或主持职业技能类国际知名赛事和世界技能大赛专项培训场所建设;或主持完成“鲁班工坊”等国家对境外技能培训项目的设计并做为技术骨干公派境外主持培训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8)主持完成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9)主持完成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优质教学资源库开发建设。
(10)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二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一篇为实训教研教改文章;或者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本专业高水平专业著作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者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本专业省部级规划职业教育教材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者作为主持人完成编写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
4.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1款学历、资历要求,但担任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省部级成果一等奖一项(第一)或参加完成国家级成果二等奖一项(前三名)。
(2)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二项。
(3)获国家教学名师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获中华技能大奖、“海河工匠”称号。
(5)本人或作为世界技能大赛教练指导学生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金牌。
四、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中所指的发表论文均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作品。公开发表(正式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二)成果奖:指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著作奖)、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奖项。
(三)重要学术刊物论文:指被国际公认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在《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中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学科评议组的同行专家们认定的本专业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课时量要求:专业课教师年均不少于250学时;基础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年均不少于300学时。
(五)教学质量考核:指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不同于年度行政综合考核。
(六)已调入中等职业学校而未转系列聘任的教师(不含高校教师),符合本系列同层级申报条件,并在中等职业学校担任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平级申报相应层级教师职务。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七)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教师自行在校外兼职、兼课的工作量,不得计入教学工作量。
(八)因校方生源减少或专业调整等原因,教师无法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工作量时,须完成三分之二以上教学工作量,并在科研、教学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须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教学工作量。
(九)任现职以来应具备的专业能力要求需提供写实性证明材料。
(十)“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需提供学校相关考核文件及考核结果文件。
(十一)申报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人员的论文代表作须提供相似性检测报告,并经两位同行专家(至少一位校外专家)匿名进行评价。
(十二)“历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申报”,指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出现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须在规定任职年限基础上延长相应申报年限;在规定任职年限后,出现一次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须顺延1年申报,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