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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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1-0020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规字〔2021〕6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修改和废止依据:
被《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6号)宣布废止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

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1年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17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

二、其他待遇标准

(一)202161日后(含6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852元提高到906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161日后(含6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161日后(含6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202161日后(含6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调整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

通知20217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202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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