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推动审计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落实“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升级版,进一步激发审计专业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审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岗及自由职业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作为专业能力评价的参考,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2.明确层级和名称。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审计专业人员各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3.有效衔接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审计职称系列与经济、会计、统计等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专业)有效衔接,凭经济、会计、统计高级职称证书,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审计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引导审计专业人员坚持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做到“真审计、严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诚信承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2.实行分级分类评价。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审计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级、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业绩水平和业务引领作用。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人员,包括从事内部稽核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审计人员,突出评价其职业判断能力和工作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从事国家审计人员,建立健全专业能力标准评价体系,注重评价其工作业绩、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将通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专业能力评价的参考。
3.突出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评价。充分体现审计职业属性,注重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引导审计专业人员增强政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审计信息化能力。实行审计业务和理论成果代表作制度,将审计专业人员的代表性业务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审计报告、审计方案等业务资料,审计工作制度、专利证书等工作成果可以作为业务成果代表作;审计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科研课题、著作教材、审计案例等可以作为理论成果代表作。
4.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实行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本市审计专业人员参加高级审计师评审,须达到高级审计师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形式,给予客观评价。
2.明确评价机构。市审计局是审计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天津市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审计局相关部门。探索依托专业水平较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影响力、自律规范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审计系列职称社会化人才评价。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用人单位可根据我市有关规定按照程序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3.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审计高端人才,以及在创新审计技术和方式方法、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可以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理论成果要求。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审计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审计专业职称评审。建立健全审计专业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审计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审计系列职称考试或评审。
2.促进职称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培养相结合。推动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审计人才培养、审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对取得审计专业学位人员,探索按国家规定在审计职称评价中免予考查相应专业知识。
3.加强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审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审计专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审计专业人员更新知识、丰富技能,完成继续教育要求。
4.审计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审计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进一步畅通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审计人员可在本市非公经济职称专门窗口申报审计系列职称。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专家库中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高水平专家,以及经济、法律、计算机、工程等领域学术和实务专家,扩大评审专家覆盖面。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审计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审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审计专业人员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审计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慎实施。在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要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真正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社会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审计专业人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审计人才活力。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天津市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副高)资格评价标准》(津审办〔201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审计局
2021年7月14日
附件
天津市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相关要求;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审计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助理审计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凡从事审计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的,可报名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 正确理解和执行审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 掌握审计专业基本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
3. 能够拟定简单的审计方案,完成某一个项目或专业某一方面的审计工作。
三、审计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3.具备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6.高中毕业,取得助理审计师职称,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掌握并能够正确执行审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掌握比较系统的审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3.有一定的审计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负责某一个项目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拟定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4.具备一定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能够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四、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凡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在3年内申报参加评审有效。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二)专业能力要求。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本单位审计业务骨干。
2.主持(或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的审计管理工作。
3.主持(或参与)本单位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作,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4.主持(或参与)制定企事业单位审计管理制度或方法。
5.担任企事业单位审计项目负责人,或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负责人或主审人员。
6.组织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和调查研究课题等研究工作。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条件:
1.作为审计业务骨干,或主持(或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的审计工作,担任主审项目5次以上。
2.在担任的主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在区市级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3.在担任的主审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和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提出的审计建议意见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4.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在主持审计工作期间,审计方法创新,或者先进经验总结,被本系统推广应用或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或参与制定过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执行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被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和调查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有指导意义,在天津市审计协会、学会组织的交流会上研讨使用。
6.能体现申报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单位经济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7.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完成供本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或专业调研报告;或分析报告;或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2项以上(须能够代表本人审计实务工作实践,每项不少于3000字)。
(2)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2万字及以上)。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的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审计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4)独立(或参与)撰写的审计相关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纳入会刊(会议论文集)。
(5)承担的审计项目选入审计署审计案例选集1件以上。
(6)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审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或案例1项;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审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
(7)结合本单位审计工作实际撰写审计类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制度等具有创新性成果2项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任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审计领域较大研究成果、解决较大审计疑难问题的。
2.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审计高端人才,以及在创新审计技术和方式方法、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
3.在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工作3年以上的,学术成果可在要求基础上减少1篇。
4.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2名正高级审计师(或相关专业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正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正高级审计师职称一般实行评审方式。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学历、资历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二)专业能力要求。具有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或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在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组织、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系统、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审计管理工作5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认可。
2.任现职期间,担任的审计项目,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在地市级(行业、企事业系统)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3.在任现职期间,担任的审计项目,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和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提出的审计建议意见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
4.承担或参与审计署或省级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2次以上,且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在任现职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认可。
6.在省部级以上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论证、审计管理、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表彰。
7.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的重大审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审计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立项的审计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并撰写结项研究报告1篇(不少于1万字)。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的审计相关专业领域的原创性著作1部,或独立编写(或主编)公开出版审计相关专业领域教材、案例集等1册(单部著作个人承担5万字及以上)。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的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不少于3000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审计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5)承担的审计项目选入审计署审计案例选集1件。
(6)近3年,结合本单位审计工作实际撰写的论文或审计类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审计发展规划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2项(须能够代表本人审计工作实践,每项不少于5000字)。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或在规模以上单位任职要求,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以来,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被审计署聘为审计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审计咨询专家。
2.主持省部级以上立项的审计学科相关专业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并经审计署或其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重要价值。
3.主持编写审计类案例并入选审计署案例库。
4.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2名正高级审计师(或相关专业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六、有关说明
(一)审计相关专业,是指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专业。
(二)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三名。
(三)主持或项目负责人,即主持该项目的人,或位列项目成员第一的人。
(四)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五)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类别代码F)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出版物。
(六)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评审时应验证论文发表时刻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
(七)省部级以上的审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包括国家及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及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审计署及省级审计部门重大审计研究课题招标项目、全国及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研究项目等。
(八)重大疑难问题,指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业务问题。
(九)关键性业务问题,指影响审计工作整体、最紧要的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业务问题,对业务的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十)经济效益,指通过审计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
(十一)社会效益,指通过审计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十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三)规模以上单位,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企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大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的划分办法)。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三级医院、本科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当规模(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年收入2亿元以上)的事业单位。
3.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规模应连续3年满足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50人以上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