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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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1-004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21〕6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9月3日第41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7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20〕5号)、《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天津政府法治智库规则〉的通知》(津司发〔2020〕4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局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局法律顾问分为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

第三条  专职法律顾问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业务能力的局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局法规处主要负责人担任首席法律顾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首次担任专职法律顾问的法治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第四条  局法规处会同局人事教育处提出专职法律顾问人选,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专职法律顾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专职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工作安排,为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立法项目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协议、疑难复杂涉法涉诉案件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从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选聘担任。

担任局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三)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具有人社领域理论研究成果或实践经历,熟悉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人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人社工作体系、公共服务规程和监督管理方式;

(五)有履行外聘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协调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受聘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符合以上条件的律师。

第七条  局法规处会同局有关处室成立选聘工作机构,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遴选外聘法律顾问。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任法学专家的,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九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  外聘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风险评估,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人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审核和论证;

(三)参与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四)参与重大活动项目、重要政府采购、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律事务的研究、论证和处理;

(六)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本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七)参与人社法治建设课题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八)协助开展人社法治培训、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

(九)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外聘法律顾问受聘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履行职责时,需要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六)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  外聘法律顾问受聘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外聘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损害本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局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与承办本局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勤勉尽责,对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法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外聘法律顾问有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外聘法律顾问回避。外聘法律顾问认为自己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  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或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外聘法律顾问义务的;

(二)不再具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或无法胜任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和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应予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受聘期间因自身原因,可以向本局主动辞去外聘法律顾问职务。

第十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局法规处在每个合同年度期满前,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工作效能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  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

(一)人员简历;

(二)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履职工作台账;

(四)年度考核相关材料;

(五)其他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十八局机关各处室需要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局法规处提出工作需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并填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申请单》,由局法规处协调安排。

第十九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局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按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从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中支付。

外聘法律顾问按照本局工作安排到外省市参与调研或开展法律事务活动产生的差旅费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由本局负担。

第二十条  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则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本规则自2021年9月8日起施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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