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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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1-0043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21〕6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办理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办法》、《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审查指南(试行)》等法规制度和《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存在问题整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含局属单位,下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由我局制作或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办理;我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其他行政机关(单位)负责办理。

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只回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范围的部分。

二、办理规则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局机关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局机关负责公开;局属单位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局属单位负责公开。

(一)单一业务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一个业务部门工作职责的,由该业务部门拟定答复意见。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责发生变更的,由当前的职责部门拟定答复意见。涉及局机关的,由政务服务处回复申请人;涉及局属单位的,由局属单位回复申请人。

(二)多个业务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业务部门工作职责的,由各业务部门分别拟定答复意见。局机关受理该申请的,由政务服务处汇总后统一回复申请人;局属单位受理该申请的,由局属单位汇总后统一回复申请人。

(三)无法确定主管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法确定主管部门的,由政务服务处牵头答复并回复申请人。

三、办理程序

(一)接件

政务服务处通过互联网、信函、现场三种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OA内网邮箱将《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附件1)和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书)等材料转送业务部门。

(二)办件

业务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和业务工作实际,依据《条例》拟定答复意见(部分参考文本格式见附件2)。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连同填写好的《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一并通过OA内网邮箱反馈政务服务处。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需申请人补正(参考文本格式见附件2-1)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以及需要征询第三方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OA内网邮箱反馈政务服务处,由政务服务处回复申请人或征询第三方意见。

(三)疑难件处理

对于复杂疑难的申请,业务部门可延期办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答复告知书(参考文本格式见附件2-2)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OA内网邮箱反馈政务服务处,由政务服务处回复申请人。政务服务处也可会同办公室、法规处及业务部门进行会商研讨,必要时邀请局法律顾问提出法律风险评估意见。业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拟定答复意见。

(四)主管领导核准

业务部门对于按规定不予公开或无法提供的,将答复意见连同填写好的《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报请主管领导核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OA内网邮箱反馈政务服务处。

(五)答复

政务服务处对业务部门答复意见,按答复文本格式进行审核后,在法定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届满前按申请人的要求形式依法答复。

四、答复情形

(一)予以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附件2-3);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虽未主动公开但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附件2-4);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第三方权益人同意公开或相关业务部门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附件2-4);

4.没有申请人要求的政府信息,但经过简单加工、分析或区分处理可以提供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附件2-4)。

(二)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1.国家秘密类、法律法规禁止类、三安全一稳定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及社会稳定)(附件2-5);

2.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权益人不同意公开的(附件2-5);

3.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内部事务信息(附件2-5);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附件2-5)。

(三)无法提供

1.从未制作或获取过相关政府信息;虽制作或获取过相关政府信息,但经检索没有,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附件2-6);

2.没有申请人要求的政府信息,另行制作(加工、分析)难度较大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附件2-7);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附件2-8);

4.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附件2-9)。

(四)其他情形

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能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

五、费用收缴

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频次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

(一)收费标准

1.按件计收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

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二)操作程序

符合上述情况的,政务服务处向申请人发送《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费通知书》(附件3),申请人缴纳信息处理费后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六、复议和诉讼

申请人对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法规处会同政务服务处、相关业务部门起草答辩书,提供证据材料并出庭应诉。根据复议或诉讼结果,需重新做出答复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要求重新答复,报主管领导核准后,由政务服务处回复申请人。

七、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办理工作

全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保障申请主体知情权、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途径和具体实践。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切实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努力提高企业和群众等申请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坚持“应公开尽公开”

各部门作为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的主体,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确保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全部上网。对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务服务处根据申请人的人数、频次及政府信息实际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分析政府信息是否具备主动公开条件,依法变更公开属性,对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动态调整,最大程度保证“应公开尽公开”。

(三)加强档案管理

各部门对在政府信息检索、查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借阅审批表》以及录音、录像、图片、截图等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归档,尤其无法提供政府信息时,应尽量穷尽检索、查找途径,留存好检索、查找的证据资料,并发送政务服务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结后,政务服务处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以及邮寄凭证(信封)及处室、单位提供的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以备复议、诉讼、核查等之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56号)同时废止。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流程,保障申请人及时准确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附件:1.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

      2.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书)(部分参考文本格式)

      3.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费通知书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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