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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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人事综合管理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1-0061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21〕89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1年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人事综合管理

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组织和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2〕66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奖励、申诉及回避等法规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处分、复核申诉及回避等情况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是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事业单位是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的主体,要成立由本单位负责同志、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年度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本系统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部署,严格审核,扎实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受聘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参加年度考核。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组织选派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等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注重掌握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事业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科学选择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程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2.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员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3.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审议考核等次建议;

4.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6.考核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

考核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将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员干部人事档案。

    (四)考核等次。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数的20%。单位人数较少,按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不足1人的,可最多在5年内统筹确定年度考核优秀人数,确保在该时段内优秀比例符合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参加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单独核增年度考核优秀名额,不受本单位优秀比例限制;其他人员的优秀名额,以去除单独核增优秀名额的剩余人员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核算。其他事业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整体表现突出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5%。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占用本单位优秀比例,也不计入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数。

受处分或被问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天津市受处理处分干部管理办法》(津党办发〔2021〕5号)、《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所受处分或被问责的种类确定。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考核结果运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参加竞聘上岗、晋升岗位等级时应优先考虑,定期奖励人选一般在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本工作年度计入现聘岗位任职年限,并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入现聘岗位任职年限,要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督促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调整其岗位。

(六)考核工作纪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服从回避决定。对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国家和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有关规定提起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相关部门应依规受理,作出书面决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本人。

(七)考核结果备案。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于2022年2月底前完成。事业单位应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2021年度)》(附件2)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各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市级主管部门于2022年3月15日前,将本区、本系统(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汇总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2021年度)》(附件2)(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按照工作分工分别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

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参照以上要求进行。

二、做好202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处分、复核申诉及回避情况统计工作

各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对本区、本系统(本单位)202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处分及复核申诉、回避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填写《202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202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决定统计表》(附件4)、《202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情况统计表》(附件5)、《2021年度事业单位复核申诉情况统计表》(附件6)、《2021年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情况统计表》(附件7),于2022年3月15日前,将上述表格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按照工作分工分别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

联系人: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市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办公室) 张宇

联系电话:83605351、23312945(传真)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于静

          联系电话:83218271、83218411(传真)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2021年度)

3.202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统计表

4.202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决定统计表

5.202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情况统计表

6.2021年度事业单位复核申诉情况统计表

7.2021年度事业单位人事回避管理情况统计表

          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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