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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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2-0015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规字〔2021〕16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资源开发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高等学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激发高等学校教师立足本岗、争创一流的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及关于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元为纲,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高校教师职业发展特点和规律,坚持“师德为先、教学为要、以能晋升”的原则,坚持分类实施自主评价,深入贯彻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品德、创新价值、能力和业绩贡献为导向,建立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为我市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公立及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转化的教师,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参加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

2.明确岗位类型。综合考虑我市高校现有教师岗位类型、教育教学规律和国家有关要求,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应用推广型等岗位类型。根据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需要,高校可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探索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3.明确层级和名称。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高校教师各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作为评价首要标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好思想政治关,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严格执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完善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对违背职业道德、存在学术不端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2.实行分类分层评价。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岗位类型、学科领域及层次的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应用推广型等岗位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学术贡献、理论水平、原始创新能力、成果科学价值和学术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其技术创新和集成能力、解决技术应用问题的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和对产业发展贡献等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职业院校要根据国家技术技能要求,突出“双师型”教师评价。

3.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高校应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严格教育教学工作量考核,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职称评价中的比重,充分调动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把教师为本(专)科生授课作为基本要求。加强教学质量评价,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完善实行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突出教书育人实绩,注重对履职绩效、教学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

4.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摒弃简单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和期刊影响因子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注重不同学科、不同类别的学术论文质量、贡献、影响的评价机制,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在评价方式上,避免趋同化、数量化,注重多元化、过程化。各高校应结合实际建立各学科、各专业领域高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对在国内和国外高水平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上所发表的论文、学术报告要同等对待。外语不作为职称评审前置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作为评价的参考,注重科研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注重实际贡献的评价导向。出国研修不再作为“门槛”硬性条件执行,但具备出国出境研修访学经历的教师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任务。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价直接挂钩的做法。

    5.坚持职称评价“立新标”。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鼓励原始创新和聚焦社会重大需求,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地方文化发展,推进产教结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科特点,探索建立包括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多种高水平成果形式的“代表性成果”外审评价机制,建立外审专家库,代表性成果可采用“双盲评审”方式,重大标志性成果可采用“透明专家”评审方式。

    6.优化思想政治工作评审。健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审体系。思政课教师在全国主要党报党刊和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同高水平期刊发表的学术成果。注重考察思政课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经学校鉴定的专著、论文、教学参考资料、调查报告、教书育人经验总结等业绩可作为教学、科研成果。

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把教师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晋升高一层级职称的青年教师,在校工作且任现职以来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参与支教、乡村振兴、孔子学院、鲁班工坊建设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7.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教委在不低于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各高校结合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制定本校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方案、评审标准、破格条件、评审程序等内容,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一般实行评审方式,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在业内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学院推荐、学科组评议、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其中,在正高级评审的学科评议阶段须设置个人述职答辩、专家问询环节,在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中须设置个人述职答辩环节。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有条件高校可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为内外部评审专家预留充足时间进行评鉴。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加强对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成果的团队评价。探索建立国防科技、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人才评价办法。

2.明确评审机构。市教委是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行业主管部门,向我市高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由各高校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负责组建本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各高校相关部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

3.建立人才评价绿色通道。引导广大教师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科学研究,注重工作实绩,对经专家鉴定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以及在世界、全国范围的竞赛、比赛、评奖中取得具有广泛影响的高水平业绩成果的教师,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可进入评审绿色通道,各高校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申报高级职称时对论文、著作等可不作限制性要求,根据业绩情况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畅通人才发展通道。对于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海河工匠”获得者及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等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经批准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的教师,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符合条件的援派教师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高校教师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高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根据我市高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方案。思政课教师职称评价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高级岗位占比要比学校平均高级岗位占比高10%以上。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高校教师,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价。

2.健全聘期考核机制。加强聘后管理,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专科生)授课制度,连续3年不承担本科(专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转出教师系列。

3.加强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高校教师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高校教师继续教育,促进高校教师专业发展。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高校教师发展核心素养和能力,完成继续教育要求。

4.落实京津冀职称互认要求,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高校教师各层级职称证书,均可互认,无需换证,高校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依托高校职称自主评审系统开展申报评审,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备案评审结果、发放电子职称证书。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包括校内外相关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按规定抽取有关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

3.完善信用和惩戒机制。坚持申报教师、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机制。申报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引导建立学术共同体自律文化,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评价、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教委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各高校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并组织各高校开展职称评审监督互查。市人社局、市教委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责任追究;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高等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内容,关乎广大教师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关注度高的系统工程。各高校要稳步实施,深入调研,抓好落实。

(二)严格程序,确保公正。各高校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公平、公开、公正。要建立健全职称工作机制,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规范竞聘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健全申诉机制,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强化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三)科学谋划,加强宣传。各高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职称改革政策、精神和意义,做到人人知悉,全员了解。充分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承文化的积极性,在高校教师广泛支持下,营造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工作实施意见和普通高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普通本科院校类)

      2.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职业院校类)

      3.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思政课教师职称评价标

      4.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自主评审工作规范

          市人社局                   市教委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