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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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遴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2-0021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22〕24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16号)宣布废止。

市人社局关于遴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

为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满足劳动者技能水平评价需求,根据《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21〕22号),结合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现就遴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职业(工种)范围

申报职业(工种)为《天津市社会培训评价职业目录》(见附件1)内职业(工种)。其中,企业、职业院校申报的职业(工种)应在其主营业务或主干专业范围内;行业协会申报的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本行业特性;全国性备案组织推荐的机构申报职业(工种)须在国家人社部备案范围内。

每个单位每次申报的职业(工种)数量不超过3个。

二、申报条件

申报在全市范围内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的社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以技能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市级公共实训基地、行业协会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

(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在申报的职业(工种)领域具有较丰富的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经验和工作基础。

(四)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及相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能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六)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的管理监督。

(七)其他条件

1.申报主体为职业院校或企业用人单位的,应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并面向学生或本企业职工完成申报职业(工种)评价500人次以上;

2.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的,具有明显行业特性并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有独立从事技能人才培训评价的部门或会员单位并开展6年以上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经国家人社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全国性备案组织)推荐的在津分支机构在我市申请属地备案的,应具备本通告的申报主体条件。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市鉴定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结果,并对申报材料齐备的单位进行评估指导。

(二)评估。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采取材料审核、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提出专家技术评估意见。

(三)择优遴选。市鉴定中心根据评估意见,组织专家根据产业发展、地域分布、社会需求,按照统筹择优原则集中开展遴选,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社局审核。

(四)公示。经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市鉴定中心对拟备案的社评组织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社评组织,由市鉴定中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审核。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http://pjjg.osta.org.cn/)公布的社评组织,由市鉴定中心发放准予备案回执,备案有效期为3年。

四、申报材料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评价相关工作的管理制度、表单样本和质量管控措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式样及评价机构印章式样(或相关方案);

(四)专职工作人员和专家团队、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等人员信息及相应技能水平证明;

(五)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含场地所有权属证明或房产租赁协议、固定资产清单、上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职业(工种)、等级拟定收费标准等;

(六)信息化建设情况说明;

(七)培训或评价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八)全国性备案组织推荐机构还须提供部级备案回执(复印件)、推荐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五、有关事宜

(一)市鉴定中心对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前提交申报材料的机构进行一次遴选。后续遴选工作采取“随时申报、及时受理、集中遴选”的方式持续开展。

(二)申报材料优先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电子版,纸质版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提交。

(三)社评组织应在备案范围内,根据《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在确保评价质量的基础上,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告。

联 系 人:吕本顺

联系电话:022-28230246

电子邮箱:bzb@tj.gov.cn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 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邮政编码:300200

附件:1.天津市社会培训评价职业目录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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