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9-2020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和开展以工代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一)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参加职业技能、新型学徒制、师带徒等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补贴拨付用工企业。

(二)企业职工参与的“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内的竞赛项目,按规定给予补贴。

(三)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企业公共实训基地面向各类企业职工开展公共实训,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拨付承训基地所在企业。

补贴经费不得用于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他费用支出。

二、关于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人员、我市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劳动力在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下同)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三)农民工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所列职业技能培训,不受紧缺程度限制,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四)农村劳动力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等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困难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关于企业以工代训

(一)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中小微企业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三)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复工后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补贴资金拨付企业,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坐落地人社局申请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并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四、相关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加强专账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二)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在保障专账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精简证明材料,优化申报流程,为各类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各区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保障专账资金使用安全。对于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切实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