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进职业资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8号文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规定,现就我市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10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按照国务院68号文件要求,立即取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07项(详见附件)。自
二、对已按照“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其专业属已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范畴的,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限可以延续至毕业前。
附件: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