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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安毓川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39-1号、第39-2号仲裁裁决书。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39-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490.95元(人民币大写:陆仟肆佰玖拾圆玖角伍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39-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32129.37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壹佰贰拾玖圆叁角柒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