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周琦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2]第49号》。津红劳人仲裁字[2022]第4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琦工资5197.7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四份。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