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分中心、医保结算中心、档案馆:
现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伤登记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由参保单位(含行业托管中心)或存档机构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到分中心为其办理工伤登记手续,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三)《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四)《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原件。
分中心应及时为其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对于职业病诊断证明中的职业病责任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应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其职业病责任单位。
二、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申报
职业病人员的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按现行工伤医疗费管理规定执行。社会存档的职业病人员
2013年
4月
25日
(含)以后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伤残待遇申报与核定
(一)职业病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由参保单位(含行业托管中心)或存档机构为其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伤残待遇。申请伤残待遇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对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填报《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人员伤残待遇计发基数申报表》。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或退休费为计发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
2、对在职期间诊断为职业病,在存档机构存档的,应填报《社会存档在职期间诊断为职业病人员伤残待遇计发基数申报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伤残待遇以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如无法确定基数的以本人初次确诊职业病时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二)分中心对有关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留存《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人员伤残待遇计发基数申报表》和发放凭证复印件或《社会存档在职期间诊断为职业病人员伤残待遇计发基数申报表》,手工录入计发基数,依据工伤人员初次鉴定的伤残等级和计发基数核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金额,打印《天津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定表》,交参保单位(含行业托管中心)或存档机构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三)社会退休职业病人员的伤残待遇使用养老金帐户发放。在存档机构存档的在职职业病人员的伤残待遇使用工伤待遇专用存折或社会保障卡发放。
四、业务材料归档
(一)将《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作为主表,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作为附件,归入“工伤保险待遇类”中的“工伤人员登记变动卷”。
(二)《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原件作为主表,归入“工伤保险待遇类”中的“工伤人员登记变动卷”。
(三)《天津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定表》作为主表,将《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人员伤残待遇计发基数申报表》及发放凭证或《社会存档在职期间诊断为职业病人员伤残待遇计发基数申报表》作为附件,归入“工伤保险待遇类”中的“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卷”。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核准工伤人员的基本信息,确保待遇核定准确,按时足额发放。遇到问题及时向市中心反馈。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2.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26号)
3.附表: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人员伤残待遇计发基数申报表;社会存档在职期间诊断为职业病人员伤残待遇计发基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