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
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经济专业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坚持服务发展,突出实体经济、管理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等岗位特点,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分级分类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坚持促进人才开发使用,创新评价机制,拓宽申报渠道,激发经济专业人员活力,形成覆盖广泛、专业合理、评价科学、运行顺畅的经济系列职称制度,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经济专业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经济系列职称评审。
2.合理设置专业。根据人社部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市经济职称系列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与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今后,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从业人员数量、评价需求等因素,及时进行调整。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设置按国家统一公布的执行。
3.明确层级和名称。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为体现专业属性,在职称证书中标注相应专业,如,经济师(金融)、高级经济师(金融)等。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等部分专业直接以专业命名(见附件1),如: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助理知识产权师等。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4.有效衔接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见附件2)的,可直接对应为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探索会计、统计、审计等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专业)与经济职称系列的有效衔接,持会计、统计、审计中级职称证书、符合报名条件的可报考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持会计、统计、审计高级职称证书、符合正高级经济师相关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评审,持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证书的不得参加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考试或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以德为先,引导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2.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重点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凭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研究报告、项目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探索构建体现市场与社会认可的指标与方法。
3.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经济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3)。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本市经济专业人员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须达到高级经济师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形式,给予客观评价。
2.明确评价机构。市人社局是经济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天津市经济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负责承担社会化人才评价工作。本市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承担。
3.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对下列经济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在经济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工作的;在新经济业态工作的;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重点考察在基层的工作业绩,还可适当放宽科研能力要求。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加强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经济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经济系列职称考试或评审。
2.经济专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支持经济专业人员参加培训。
3.经济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4.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67号)取得的经济系列职称证书继续有效。
5.对已取得本市乡企职称证书的人员,符合经济职称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可凭乡企职称证书参加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考试或评审。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经济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进一步畅通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可在本市非公经济职称专办窗口申报经济系列职称。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专家库中积极吸纳财税、金融、工商管理等经济领域的权威专家,以及一定数量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同行专家,扩大评审专家覆盖面。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包含一定数量非本单位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当次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市人社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开展考务监督工作,对考试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经济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经济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妥实施。在推进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任务平稳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引导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营造立足本职、注重实际、潜心钻研、争创一流的人才成长氛围,让广大经济专业人员享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1994〕57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31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经济系列各专业职称名称对照表
2.经济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3.天津市经济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
天津市经济系列各专业职称名称对照表
序号 |
专业名称 |
初级职称名称 |
中级职称名称 |
高级职称名称 |
正高级职称名称 |
1 |
工商管理 |
助理经济师 (工商管理) |
经济师 (工商管理) |
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 |
正高级经济师 (工商管理) |
2 |
农业经济 |
助理经济师 (农业经济) |
经济师(农业经济) |
高级经济师(农业经济) |
正高级经济师 (农业经济) |
3 |
财政税收 |
助理经济师 (财政税收) |
经济师(财政税收) |
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 |
正高级经济师 (财政税收) |
4 |
金融 |
助理经济师 (金融) |
经济师(金融) |
高级经济师(金融) |
正高级经济师 (金融) |
5 |
保险 |
助理经济师 (保险) |
经济师(保险) |
高级经济师(保险) |
正高级经济师 (保险) |
6 |
人力资源管理 |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
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
7 |
旅游经济 |
助理经济师 (旅游经济) |
经济师(旅游经济) |
高级经济师(旅游经济) |
正高级经济师 (旅游经济) |
8 |
运输经济 |
助理经济师 (运输经济) |
经济师(运输经济) |
高级经济师(运输经济) |
正高级经济师 (运输经济) |
9 |
建筑与房地产经济 |
助理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经济) |
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经济) |
高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经济) |
正高级经济师 (建筑与房地产经济) |
10 |
知识产权 |
助理知识产权师 |
知识产权师 |
高级知识产权师 |
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
附件2
经济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对应职称层级 |
1 |
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 |
助理经济师 |
2 |
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
经济师 |
3 |
拍卖师 |
助理经济师 |
4 |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
助理经济师 |
5 |
房地产经纪人 |
经济师 |
6 |
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 |
助理经济师 |
7 |
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 |
经济师 |
8 |
房地产估价师 |
经济师 |
9 |
咨询工程师(投资) |
经济师 |
10 |
土地登记代理 |
经济师 |
11 |
资产评估师 |
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师 |
12 |
税务师 |
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师 |
附件3
天津市经济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国家和我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助理经济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独立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经济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四、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报名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资历条件的,也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专业能力要求。能够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组织分析和综合判断能力,能够对本岗位经济业务工作作出正确决策;具备丰富的本行业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所从事经济专业领域内的重要或关键问题;能够指导经济师和其他经济专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三)业绩成果要求。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主持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期间,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企业管理创新奖项。
3.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连续3年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连续2年以上,期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区局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3年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或区局级课题3项以上,并被区局级以上部门采用;从事经济咨询分析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区局级以上重点课题或大、中型企业重点研究、咨询项目3项以上。
6.主持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能部门(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投资改造等)工作3年以上,期间,主持完成企业重大经营管理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7.作为主要撰写人,完成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相关专业学术、技术专著(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0万字及以上);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相关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及以上;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相关专业的单位内部研究报告2篇及以上,要求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并经2名正高级经济师(或教授)评议证明,具有较高应用价值。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专家称号人员。
2.在基层一线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获区局级以上表彰,并经2名相关专业正高级经济师(或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3.连续 3 年经营收入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的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4.获得国家专利金、银奖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5.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以上,并经2名相关专业正高级经济师(或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或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知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的科学方法及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能够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建议或解决重要经济问题;能够指导高级经济师和其他经济专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三)业绩成果要求。取得高级经济师(或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主持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4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期间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全市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
3.主持过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区局级经济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区局级经济项目,或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主持的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或获得区局级奖项2项;或作为骨干参与的科研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2项,或获得区局级奖项4项。
5.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区局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区局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主持或参与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6.所在企业获得1个以上中国驰名商标、或2个以上本市著名商标,或企业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所获专利已转化应用并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人在创名牌产品研发或专利发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7.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区局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区局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
8.独立撰写1本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3本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著作并公开出版(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0万字及以上);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申报专业岗位工作相一致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5000字以上;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研讨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并经3名以上相关专业正高级经济师(或教授)评议证明,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高级经济师(或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获国家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专家称号人员。
2.在基层一线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并经2名相关专业正高级经济师(或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3.连续 3 年经营收入达到全国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的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4.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
5.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以上,并经3名相关专业正高级经济师(或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六、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
(二)本标准中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是指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累计有效年限,工作年限计算截止至参评当年12月31日。
(三)本标准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该数字本身。
(四)公开出版著作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内部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五) “项目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为项目或课题的第一顺位完成人;“项目主要参与人”指奖项、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参与者(一般为前三顺位完成人)或子项目的主持人。
(六)企业规模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