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职称行业(专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进一步深化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激发技能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衔接对应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1、2),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动态调整。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相关专业合格证书的,原有证书继续有效,并可以按相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3)。

在对应范围内,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无需换发本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层级职称标准条件的,可以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二、加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

具有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8个系列的职称评价。其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的,可由单位自主聘任相应系列初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取得特级技师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在本市从业且取得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助理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其中,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满1年,可申报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正高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5年,可申报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三、鼓励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专业技术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

参加本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其中,取得初级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四、支持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衔接对应

持有《天津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执业并提供专业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目录内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基本标准条件的,最高可对应为副高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专业上一层级职称的条件(国家规定的以考代评专业除外)。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2.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3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

称对应表

                              20231226



附件1

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政策依据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房规〔20213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

经济师

2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造价工程师(2018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或经济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师

二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师

3

注册城乡规划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注册城市规划师(2014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2014年以后取得):工程师

4

执业药师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5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人发〔201711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或经济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8年取得):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2019年及以后取得):工程师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2019年及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师

6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工程师

7

注册验船师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8

注册计量师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

一级注册计量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9

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工程师

10

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11

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护理初级(师),护理初级(士)

12

执业医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1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工程师

14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工程师

15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工程师

16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

工程师

17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工程师

18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

工程师

19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

工程师

20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工程师

21

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2

注册建筑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3

建造师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4

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

工程师

25

注册会计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或审计师

26

船员资格

《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54号)

驾驶员(轮机员、船舶电子员、引航员)或助理驾驶员(助理轮机员、助理船舶电子员、助理引航员):初级

中级驾驶员(中级轮机员、中级船舶电子员、中级引航员):中级

27

执业兽医

《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

助理兽医师

28

导游资格

《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助理经济师

29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30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新出发〔202221号)

新闻记者证: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

31

拍卖师

《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助理经济师


附件2

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与职称对应表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政策依据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

中级资格: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初级资格: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2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高级资格:高级工程师

中级资格:工程师

初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工程师

4

通信专业技术资格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

中级资格:工程师

初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6

社会工作者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高级社会工作师:高级职称

社会工作师:中级职称

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职称

7

银行业专业人员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

中级资格:经济师

初级资格:助理经济师


8

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

注册资产评估师(2016年及以前取得):经济师

资产评估师(2016年以后取得):经济师或助理经济师

9

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10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11

工程咨询(投资)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工程师或经济师

12

不动产登记代理职业资格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9号)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2021年及以前取得):经济师

不动产登记代理职业资格(2022年及以后取得):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师

13

税务师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

注册税务师(2014年及以前取得):经济师

税务师(2014年以后取得):经济师或助理经济师


14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

中级资格:会计师

初级资格:助理会计师

15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

中级资格:审计师

初级资格:助理审计师或审计员

16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

中级资格:统计师

初级资格:助理统计师或统计员

17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

中级资格:经济师

初级资格:助理经济师

18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

中级资格:主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主管护师;

初级资格:药学士、技士、药学师、技师、护师

19

翻译专业技术资格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中级职称

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初级职称


20

设备监理师

《关于印发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313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2022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

设备监理师(2023年及以后取得):工程师

21

矿业权评估师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5号)、《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84号)

矿业权评估师:经济师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助理经济师

22

精算师

《关于印发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3号)

准精算师:经济师

正精算师: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


附件3

国务院已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与职称对应表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政策依据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质量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中级资格:工程师

初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人发〔199726号)

经济师(仅限于企业聘用)

3

国际商务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

中级资格:经济师

初级资格:助理经济师

4

广告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16号)

广告师:经济师

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

5

价格鉴证师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经济师

6

招标师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63号)

经济师

7

物业管理师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经济师

8

管理咨询师

《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号)

经济师或会计师

9

棉花质量检验师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

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