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事项,手续、材料齐全的,经办服务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二)对确需延时办结的,应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结的理由。

(三)所办事项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正式受理。

(四)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按批办时间要求办结;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逐件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