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有关处室、各分中心、劳服中心、档案馆:

  现将《市社保中心关于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经办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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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市社保中心关于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

能力鉴定经办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经办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健全主动公开机制,确保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公开,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巩固提升。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各级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应遵循“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按照“3+1+3+1”的主动公开事项范围进行信息公开,三项主动公开内容为:办事指南、管理方式、服务举措,主动公开内容随变化随更正;一项即时公开内容为执行程序,保障群众及时了解执行重点环节情况;三项主动公示内容为:申请情况、视频鉴定、鉴定结论,扩大公示范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一项全流程全环节公开内容为:监督举报信息。

第三章  信息分类与公开

第四条主动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1.办事指南: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应根据政策文件和经办规程,重新修订并公布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该指南应通俗易懂,材料齐全,要求细致,流程明确,确保办事群众能够轻松理解和操作。

2.管理方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应根据现行经办的管理要求,主动公开申请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时,执行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鉴定医学检查机构随机抽取机制、鉴定专家随机抽取机制、鉴定专家回避机制、鉴定结论复核机制及申请人和专家隐私保护管理等。

3.服务举措:市、区两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应及时主动公开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便民服务各项举措,包括但不限于:特殊人群入户鉴定模式、特殊人群视频鉴定模式、危重患者绿色通道经办模式等。

4.执行程序:公开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各环节的执行程序,包括审查病历安排、审查病历结果、体检医院安排、体检结果、现场鉴定安排、视频鉴定安排及鉴定结果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参保职工权益。

5.监督举报:市、区两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在主动公开信息时,需要标明相应经办部门及纪检部门的举报电话,方便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范围涵盖了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病历、体检、鉴定结果等,确保整个鉴定过程的公正、透明。市、区两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建立相应的举报处理机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及时、公正地调查和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给举报人。

第五条 主动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1申请条件公示:区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对专家审查病历后,判定病情程度符合鉴定标准的,应及时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渠道公示申请条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视频鉴定条件公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对符合视频鉴定标准的,应及时在“天津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期为5日。

3.鉴定结果公示:各片区社保分中心在现场鉴定(视频鉴定)后5个工作日内,对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上报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鉴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公开平台与要求

第六条主动向社会公布的信息统一在“天津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上主动公开。申请条件公示由区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渠道进行,视频鉴定条件公示在“天津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上,鉴定结果公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所有公示信息需标明相应经办部门及纪检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七条各级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加强协同配合,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对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服务的监督,提升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基金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4101日起试行,各级有关部门应遵照执行。

附件:1.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指南

2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重点环节管理措施

3.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举措

          4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执行程序公开(样式)

    5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公示(样式)

    6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视频鉴定条件公示(样式)

7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示(样式)

        8天津市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力程度鉴定申请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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