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截止20101231日年满65周岁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五七工”、“家属工”)的参保人,在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缴费到账后,申请进行退休月待遇核定。

【所需材料】

《天津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核定表》。

【办理方式】

由未参保集体企业或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等基层组织到经办柜台现场办理。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年龄需满足201012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条件,低龄参保人员需有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参保的材料。

2.对享受老年人补贴、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先办理老年人补贴、城乡养老待遇的终止支付手续,终止支付时间为缴费到账之月。

3.核定人员的退休日期统一为201112月,20135月份以前参保的待遇开始年月为20121月;20135月以后参保的,待遇开始年月应为缴费到账次月;对享受救济费的,如该人员缴费到账日期在其供养人死亡6个月之内的,其待遇开始年月为供养人死亡后第7个月。

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养老保险工作中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3号),养老待遇通过社保卡发放养老金。

5.单位在柜台办理此项业务时应携带公章、人力资源章、财务章或经备案的社保专用章。

【办理时间和地点】

每月21日至次月3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提前)。

所属区社保分中心办理。

【温馨提示】

以上经办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