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伤登记】

工伤登记是指分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审核确认为老工伤及涉核部队退役的参保人员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业务处理过程。工伤职工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认定工伤决定信息可以导入工伤支付系统,老工伤及涉核部队退役人员需提供相应审核表,经确认后完成工伤职工登记业务。

【所需材料】

1.《天津市享受工伤待遇人员综合信息采集(变更)表》;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

3.《建设项目工伤职工信息登记表》(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时填写);

4.《老工伤人员登记审核表》(老工伤人员登记时提供);

5.《涉核部队退役人员审核表》(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登记时提供)。

【办理方式】

经办柜台现场办理。

【注意事项】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未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报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认定之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

2.对新招录的职工,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客观原因未能在用工当月缴费的,应在次月申报期内补缴工伤保险费。

3.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9〕32号)规定,为工伤职工确定停工留薪期限,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

4. 单位在柜台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在《天津市享受工伤待遇人员综合信息采集(变更)表》、《建设项目工伤职工信息登记表》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上加盖单位章。

【办理时间和地点】

每个工作日均可办理业务。

所属区社保分中心办理。(修改为各区社保分中心均可办理)

【温馨提示】

以上经办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