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目前,市社保中心发现部分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或参保关系终止手续,但其遗属尚未申领相关待遇。请《暂未申领遗属待遇人员名册》(附件1)中人员遗属,及时与对应分中心联系,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渠道、要件及各区分中心联系电话见《天津市企业职工遗属待遇申领指南》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暂未申领遗属待遇人员名册

           2.天津市企业职工遗属待遇申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