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缓缴单位最迟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时限为2023年底;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为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请未补齐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到参保所属区分中心经办大厅,尽快补齐缓缴社会保险费。

  未补齐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见附表(截至34日暂未补齐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如已补缴请忽略)。

  特此公告。

  附件:未补齐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