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有关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核查,以下7人尚未确认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

人员名单为:

120103******032 *

132924********5137 *

120104******419 *

120103******481 *

120104********3225 *

120103********1110 *

120109********0521 *

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请上述人员或亲属于20个工作日内与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联系,办理相关业务。若逾期未办理,我中心将对上述人员进行封存管理。

特此公告。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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