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 |
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及工作年限认定 |
设定依据 |
《关于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计算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43号) |
申请条件 |
出国(境)前已办理离职、辞职手续或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的留学人员来津工作,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国外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时间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含博士后)。 |
所需材料 |
1.认定国(境)外学习年限 (1)《天津市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认定表》原件(在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网站http://hrss.tj.gov.cn/jsdw/yjrczhfwzx/下载,一式三份); (2)与出国(境)前任职单位解除或终止工作(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留学期间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国(境)外工作年限 (1)《天津市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认定表》原件(在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网站http://hrss.tj.gov.cn/jsdw/yjrczhfwzx/下载,一式三份); (2)与出国(境)前任职单位解除或终止工作(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国(境)外工作证明和工资收入税单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原件(经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印章); (4)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或合作研究人员还需提供出国(境)前获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境)外做博士后研究的,还需提供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身份还需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留学期间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1.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送至市引才中心; 2.市引才中心审核报送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认定。 |
办结时限 |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
办理地点 |
天津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2号3楼301室) |
联系电话 |
022-83869366 |
服务网址 |
http://hrss.tj.gov.cn/jsdw/yjrczhfwz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