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 |
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及工作年限认定 |
设定依据 |
《关于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计算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43号)第一项:出国前已办理离职、辞职手续或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的留学人员来津工作,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国外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时间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对于1992年12月31日前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1993年1月1日以后应参保未参保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
申请条件 |
出国(境)留学前有国内工作经历,且已办理离职、辞职手续或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2.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后,继续在国(境)外工作的留学人员; 3.在国内已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含博士后)。 |
所需材料 |
1.认定国(境)外学习年限 (1)《天津市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认定表》(在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网站http://hrss.tj.gov.cn/jsdw/yjrczhfwzx/下载,一式三份);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留学期间的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 (4)出国(境)前办理的离职、辞职手续,或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国(境)外工作年限 (1)《天津市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认定表》(在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网站http://hrss.tj.gov.cn/jsdw/yjrczhfwzx/下载,一式三份); (2)出国(境)前办理的离职、辞职手续,或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留学期间的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 (4)国(境)外工作证明和工资收入税单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经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印章); (5)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或合作研究人员还需提供出国(境)前获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境)外做博士后研究的,还需提供在国内获得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1.用人单位派员到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指定窗口报送所需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在《天津市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认定表》上加盖印章; 3.用人单位持盖章的《天津市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认定表》,到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学习、工作年限计算连续工龄手续。 |
办结时限 |
符合条件、要件齐全的,即来即办。 |
办理地点 |
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2号3楼301室 |
联系电话 |
83869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