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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事项  | 
 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工作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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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留学人员工作派遣(关系接转)和落户手续的通知》(津外专发〔201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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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符合留学人员条件,且在国内从未有过工作经历或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的非外籍人员(含在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留学回来的人员),来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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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材料  | 
 1.《引进人才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登陆服务网址填写、打印、盖章); 2.在国(境)外取得学位的,需提供在国(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需提供博士后研究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和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需提供国内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和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留学期间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出国前有工作经历的留学人员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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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登录服务网址并填报信息,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将纸质材料送至受理网点,符合申请条件的现场领取《天津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报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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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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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天津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2号3楼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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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22-83869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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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网址  | 
 http://rclk.hrss.tj.gov.cn:7001/personLogin/#/personLog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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