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7 27 津人才办〔 2015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切实落实《关于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的意见》(津党厅〔 2014 28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 留创园 )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留创园在聚集高层次海外人才及创新项目,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留创园,是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留学人员及其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机构。留创园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开发和创新成果转化,培育具有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企业家的载体平台。
第三条  留创园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 合理布局、体现特色、协同推进、管放结合、确保质量 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是全市留创园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留创园建设的规划与实施,市级留创园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市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功能区)、委办局人力社保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系统)内留创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留创园的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留创园一般建在具有良好创新创业环境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机构本身及所在区域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技和产业配套能力强,拥有比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和较强的科技实力;
(二)在引进和支持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具有针对性、配套性和应用性较强的优惠政策及政策落实的运行体系。
(三)平台的专业定位清晰,直接用于留学人员创业的办公和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功能布局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
(四)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管理服务队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功能完善,能为留学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提供有关创新创业和日常生活领域的专业化服务;
(五)已入驻一批留学人员企业,其创新成果或产品符合本市及所在区域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第六条  市级留创园一般每 3 年认定一次。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根据市人才办的部署,结合我市留创园建设的实际,印发通知部署申报工作。
第七条  相关区县(功能区)、委办局按照通知精神,组织本区域(系统)内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市级留创园的单位需准备以下相关材料:
(一)《天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在园留学人员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它附件。
第九条  相关区县(功能区)、委办局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据认定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及其申报材料报市外专局。
第十条  市外专局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内专家成立市级留创园认定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考察的基础上,确定参加集中评审的单位名单。评审委员会召开留创园认定集中评审会,提出市级留创园的建议名单,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第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市外专局组织对拟命名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 5 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向市人才办上报市级留创园的推荐报告和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印发名单并颁发 天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 铭牌。
第三章 留创园的职责与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市级留创园在市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系统)人力社保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园区内留学人员及其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结合本区域(系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制定并实施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引进和扶持留学人员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留学人员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专业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要求,组建高水平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建设高质量的实验、检测等公共设施和平台。
(三)充分利用各类引才引智的政策和资源,大力引进海外人才和创新项目。
(四)优化服务机制、规范服务流程,为留学人员及其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整合各类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留学人员及其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产品推广等专业化服务。
(五)自觉接受上级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承担引智引才领域的探索和实践任务,认真总结和及时上报留创园建设和创新成果、基础数据和对策建议。
第十六条  留创园享受国家、我市有关留学人员以及支持科技孵化平台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市人才发展基金对市级留创园给予相应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各留创园为新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产品推介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按照留创园引进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度 30 万元- 100 万元、 100 万元- 300 万元和 300 万元以上计,同一年度内,每引进 1 家,分别资助企业所在留创园专业服务支持经费 2 万元、 4 万元和 6 万元。
每个留创园每年获得的专业服务支持经费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留创园所在区县(系统)一般应按不低于 1:1 的比例匹配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 2014 20 号)有关规定,对在留创园注册的留学人员企业,经相关申请和认定程序,由市就业专项资金为每家留学人员企业提供租房补帖。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补贴 1 元,每个企业最高补贴 60 平方米,补贴期限一般为 2 年。
第四章 留创园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要加强对留创园的领导,定期研究留创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支持留创园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留创园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遇到具体困难。
第二十条  相关区县(功能区)、委办局要加强对本区域(系统)留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提供政策支持,落实保障措施,监督资金使用,推动留创园不断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功能区)、委办局建立留创园考核评价制度,每年组织开展留创园自查自评和集中考核,主要围绕留创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数量、企业规模、人才情况及创新成效,政策保障、平台保障及服务保障,以及机构建设、日常管理和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留创园名单,向市人才办上报考核评价工作报告,在全市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评价列为不合格等次的留创园,由市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成提出整改办法并限时整改。对连续 2 次考核评价列为不合格等次的留创园,由市主管部门取消称号并收回 天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 铭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津外专〔 2010 2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