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3日


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关于印发〈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津人才办〔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经专家评审、市人社局认定的,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密切结合,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

第四条市人社局负责政策制定、组织评审、资金拨付、组织验收和综合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宣传、工作推动、审核推荐和建设项目在运行期内开展职业培训的服务、监管等工作。

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申报受理、建设过程监管以及退出受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申报。有申报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在全市申报通知发布后,向区人社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有申报意愿的职业院校向办学主管单位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推荐。各区人社局或办学主管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报送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

(三)初审。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通过初审的候选单位,向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报送书面材料。

(四)专家评审。市人社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专家组提出建议名单。

(五)公示。建议名单经市人社局审核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认定。公示期满,市人社局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认定为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授予“海河工匠培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铭牌,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条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

(二)具备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有2—3个紧缺特色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和相匹配的实训场地、设备。

(四)具备相应的培训能力。

企业同期培训能力不低于100人,近三年开展技能人才培训达200人次以上;

公共实训基地同期培训能力不低于150人,近三年开展技能人才培训达500人次以上;

职业院校同期培训能力不低于200人;近三年开展技能人才培训达800人次以上。

(五)具备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

企业应至少与1家职业院校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

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应与3家以上企业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

第三章  实施与验收

第七条经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实施建设项目的项目、资金、设备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运行、管理和检查等工作。单位负责人为建设项目的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围绕以下任务开展建设: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通过实施建设项目,围绕建设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

(三)完成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

(四)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五)培训学员与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5%以上。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资金拨付到位1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足额支出项目资金。

第十条建设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的《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如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实施方案预算的,应当报经市人社局批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资金用于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师资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津贴奖金等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定,严格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建立专账,专款专用。

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后,应当通过第三方审计评估方式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市人社局,并提出建设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市人社局组织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按照满分100分进行评分验收,分值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分值60分至89分的为合格,分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一)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将项目建设单位纳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推荐范围;

(二)验收结果为合格的,对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规范性建设指导;

(三)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经再次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完成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建设项目运行期不低于3年。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应当跟踪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定期组织推动;各区人社局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在运行期内开展职业培训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运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限期整改、取消认定和追回资金等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三)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培训相关规定的;

(七)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应持续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作用,项目建设单位因故不再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应当向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市人社局复核后取消其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认定,并收回“海河工匠培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铭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