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文件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和《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津劳办〔2006〕75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和实施
评估范围为市或滨海新区行政许可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部署,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会同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
二、评估内容
评估工作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2017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二)技能操作考核场地、设施设备、检测仪器和理论知识考场设置达标情况;
(三)考评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四)规章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情况;
(五)有关登记、鉴定材料等档案情况。
三、评估步骤
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评阶段(8月 27日—9月 7日)。各鉴定机构对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评估表》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于9月7 日(星期五)前将相关材料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服务大厅:
1.相关证照: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鉴定机构用于登记的验资报告;
3.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病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4.鉴定场所产权凭证或租赁有效合同;
5.鉴定设施设备使用权证明文件;
6.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鉴定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
8.《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评估表》(附件2);
(二)检查评估阶段(9月10 日—
(三)总结阶段(
四、评估结果运用
(一)评估结束后,评估结果将在市人社保官网进行公布。
(二) 对存在问题的鉴定机构,责令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可继续开展鉴定工作;验收不合格,撤销鉴定许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问责;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按照末位淘汰原则,对评估合格但总分排在后10%的鉴定机构,市鉴定中心解除与其签订的“承担职业技能鉴定任务协议书”,6个月后整改合格的,可重新签订相应协议。
五、评估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质量评估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对无故不报送材料的,按评估不合格处理。
(二)评估工作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认真查阅评估材料,公正开展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联系人: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3218257
通讯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83635015
通讯地址:南开区迎水道47号(服务大厅地地址)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评估表(表一至表五)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