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25年失业保险相关工作情况公告如下。
按照《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通知》要求,“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我市2024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不满足实施条件,2025年无法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