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诚泰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工人张祖武(身份证号:12022419******5718)于2021年5月11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编号S112011520210294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其符合认定工伤情形。因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认定结论不服,可在送达期满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