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员工李立柱(身份证号:130927******3017)于2022年03月30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2年04月13日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2年07月12日作出编号为S112019220220154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