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员工齐红(身份证号:12022519******4537)于2022年06月29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07月13日受理,并向你单位作出了编号为S112022520220375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