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胜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员工王长顺(身份证号:12022319********17)于2021年08月2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我局于2022年05月20日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2年07月18日作出编号为S112011420211320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