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月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员工赵淑强(身份证号:12022219*******412)于20210513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0829日受理,并制作编号S112011420210654《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公司对上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举证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906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雍阳西道106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

联系人:白志超电话:022-2932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