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优维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BMG47N):

你单位员工丁士伟之女丁家香(身份证号:120222********1221)于2021年11月11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补正,我局于2022年06月07日受理并向天津优维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去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因天津优维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和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我局于2022年06月13日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判决确定丁士伟与天津优维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局于当日恢复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又因丁士伟诊断证明书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病等难以区分与本次事故是否有关进行伤与非伤界定,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伤与非伤鉴定结论,解除中止时限并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后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3年01月05日作出了编号为S112011420211795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