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牧宏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刘颖(身份证号:120106**********2X)于2023年01月06日向本局提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经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你单位拒绝出具,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9】32号)规定,本局于2023年01月16日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编号:S11201932022038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之规定,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