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包氏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员工陈国强(身份证号:412932********1832)于2022年12月02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3年02月10日作出编号为S112019220220639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