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共分7章36条,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实施细则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实施细则要求,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实施细则明确,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为减轻企业负担,对于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结合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为提高监管效能,我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动态掌握专用账户开没开、有没有钱、工资发没发、发给了谁等关键环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制度落地落实。
(供稿:市人社执法总队;审核:杨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