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改进作风、增强创建示范活动实效的迫切需要。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我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四项举措狠抓落实。

一、念好“紧箍咒”

《办法》体现了中央一以贯之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的鲜明态度,也是以文件名义给创建示范上把锁,加强作风建设又一新的创举。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念好“紧箍咒”,才能让创建示范活动有序推进。为指导各区各部门准确把握《办法》要求,规范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起草印发了我市《关于严格规范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对严格按规定举办、严格按程序报批、严格按要求开展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做好“基本功”

按照《办法》“创建示范活动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的要求,我们起草印发了《关于编制天津市创建示范活动目录的通知》,针对保留项目中开展依据不充分、主办单位不符合现行政策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排查规范,形成《天津市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目录》,共56项,其中,市级部门39项,区级17项。经按程序逐级审核报批后,于近日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表彰和创建示范”专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担好“减负责”

我们把规范管理创建示范活动与持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切实为基层减负。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特别是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数量。严格执行不得在目录范围以外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和开展表彰活动的原则上不再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等规定,较好地实现了为基层减负目的。

四、用好“金箍棒”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我们将联合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理,切实维护《办法》的严肃性。榜样是看得见的哲理,我们将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为我市全面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贡献力量。



                         (供稿:政府表彰任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