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工体酒吧(任宏):

本委受理的张利杨、王烨、王慧茹、王亨泰、刘媛、李旭、焦敏、贺文慧、董继业、曹更井、暴博文、温朴明、蔡金宇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80-390号、392号、403号)。

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8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8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12896.55元(壹万贰仟捌佰玖拾陆元伍角伍分)。

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8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3086.78元(叁仟零捌拾陆元柒角捌分)。

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8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3181.03元(叁仟壹佰捌拾壹元零叁分)。

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8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申请人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8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5200元(伍仟贰佰元整)。

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8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3181.03元(叁仟壹佰捌拾壹元零叁分)。

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8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3463.79元(叁仟肆佰陆拾叁元柒角玖分)。

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8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3086.78元(叁仟零捌拾陆元柒角捌分)。

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8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二、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

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9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10000元(壹万元整)。

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9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40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2427.01元(贰仟肆佰贰拾柒元零壹分)。

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80-390号、392号、403号均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