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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莹莹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赔偿金、补缴社保、公积金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东劳人仲裁字[2021]第37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的工资38913元;
二、申请人明确要求放弃第二项仲裁请求,不再处理;
三、对于申请人第三项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和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