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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熊卫国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142号)。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142号裁决书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事项。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