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静安金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孟韩诉你公司要求支付计时工资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428-1号》、《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428-2号》,《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428-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工资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428-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6日夜班补助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