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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李鹏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194号和第195号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194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1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二倍工资,计人民币:49626.92元(肆万玖仟陆佰贰拾陆元玖角贰分);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195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计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