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瑞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高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738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天津百瑞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高璐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29日工资3789元;2.被申请人天津百瑞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高璐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31日工资2545元;3.被申请人天津百瑞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高璐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4日工资545元;4.被申请人天津百瑞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高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

以上第1至4项,合计14879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认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