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祥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高昌林诉你单位及天津伽佰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劳动报酬等。因你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系,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1〕第216号)。

津蓟劳人仲裁字〔2021〕第216号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伽佰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 2018年12月份工资7000.00元;二、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共计柒仟元整(¥7000.00),被申请人天津伽佰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于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裁决书一式四份,由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公告送达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