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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萌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272号)。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272号裁决书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事项。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