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慎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茂文诉你单位要求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加班费、体检费用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东劳人仲裁字[2021]第682-1号、第682-2号仲裁裁决书。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1]第682-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的工资共计506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1] 第682-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对于申请人第六项仲裁请求,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