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地申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彦博诉你公司要求支付计时工资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561-1号》、《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561-2号》,《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545-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地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彦博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工资6748.9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561-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退还把枪押金、打印机押金、2017年11月4日充值单号费3000元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